事项名称 | 盟本级和中区直驻乌单位职工工伤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提出的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4、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例、住院病历 6、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7、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8、根据事故伤害的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时限 |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8266466 |
监督电话 | 8266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