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全盟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诊断证明、病历材料 4、居民身份证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个人和用工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8266466 |
监督电话 | 8266418 |